福建省印发《关于全面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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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的意见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是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助力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深入打好福建省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有关要求,高质量推进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按照“源头削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原则,突出重点、分类施策、分步推进,实施水泥行业全工序、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切实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促进水泥行业高质量发展,推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二、主要目标水泥行业超低排放实施范围包括水泥熟料生产企业和独立水泥粉磨站(含生产特种水泥、协同处置固废的水泥企业)。新改扩建(含搬迁)水泥项目要达到超低排放水平,鼓励2500吨/日新型干法窑“上大压小”,改造为5000吨/日及以上,同步达到超低排放水平。推动现有企业超低排放改造,2023年底前,力争龙头企业5000吨/日及以上新型千法窑有组织排放基本完成改造:2024年底前,力争重点地区(三明三元、永安,龙岩新罗)所有熟料生产线,其他地区5000吨/日及以上熟料生产线,全省100万吨/年以上独立水泥粉磨站有组织排放,以及龙头企业5000吨/日及以上新型千法窑无组织排放基本完成改造:2025年底前,水泥熟料企业、独立水泥粉磨站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清洁运输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三、指标要求水泥企业超低排放是指所有生产环节(破碎、粉磨、配料、熟料煅烧、烘干、协同处置等,以及原料、燃料和产品储存运输)的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无组织排放及运输过程达到超低排放要求。(一)有组织排放控制指标。在基准氧含量10%的条件下,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10、35、50mg/m3,氨排放浓度小时均值不高于8mg/m3(其他有组织排放指标详见附件1)。脱硝氨水消耗量小于4kgt熟料(基于20%的氨水浓度折算)。达到超低排放的水泥企业每月至少95%以上时段小时均值排放浓度满足上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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