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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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标准号:环发[1999]134号一、总则和控制目标1.1为保护大气环境,防治机动车排放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本技术政策。1.2本技术政策的适用范围是,我国境内所有新生产汽车(含柴油车)、摩托车(含助动车)、及车用发动机产品,和在我国登记上牌照的所有在用汽车(含柴油车)、摩托车(含助动车)。1.3机动车排放除造成一氧化碳(C0),碳氢化合物(HC),和氮氧化物(NOx)污染外,柴油车还排放有致癌作用的细微颗粒物。此外,汽车空调用的氟利昂是破坏平流层臭氧的主要物质。因此,对机动车应同时考虑降低一氧化碳(C0)、碳氢化合物(HC)、氮氧化物(NOx)和柴油车颗粒物的排放,汽车空调用的氟利昂应逐步取代。1.4汽车、摩托车和车用发动机产品均应向低污染、低能耗的方向发展。1.5轿车的排放控制水平,2000年达到相当于欧洲第一阶段水平1:最大总质量不大于3.5吨的其它轻型汽车(包括柴油车)型式认证产品的排放控制水平,2000年以后达到相当于欧洲第一阶段水平:所有轻型汽车(含轿车)的排放控制水平,应于2004年前后达到相当于欧洲第二阶段水平2,2010年前后争取与国际排放控制水平接轨:重型汽车(最大总质量大于3.5吨)与摩托车的排放控制水平,2001年前后达到相当于欧洲第一阶段水平3,2005年前后柴油车达到相当于欧洲第二阶段水平4,2010年前后争取与国际排放控制水平接轨。1.6根据中国环境保护远景目标纲要,重点城市应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二级标准。为尽快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依据各城市大气污染分担率,在控制城市固定污染源排放的同时,应加强对流动污染源的控制。由于绝大多数机动车集中于城市,应重点控制城市机动车的排放污染。二、新生产汽车、摩托车及其发动机产品2.1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出厂的新定型产品,其排放水平必须稳定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要求。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新定型产品,不得生产、销售、注册和使用。2.2汽车、摩托车及其发动机生产企业,应在其质量保证体系中,根据国家排放标准对生产一致性的要求,建立其产品排放性能及其耐久性的控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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