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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化一、总则1、为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向居民供应符合卫生要求的生活饮用水,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特制订本标准。2、本标准由供水单位和规划设计等有关单位负责执行。各级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负责监督和检查执行情况。新建、扩建、改建集中式给水时,供水单位的主管部门必须会同卫生、环境保护、规划、城建和水利共同研究用水规划,确定水源选择、水源防护和工程设计方案,认真审查、设计,做好竣工验收,经卫生防疫站同意后,方可投入使用。分散式给水的水源选择、水质鉴定、卫生防疫和经常管理,由供水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委派当地有关单位研究决定。各级公安、规划、卫生、环境保护必须协同供水单位,按标准规定的防护地带要求,做好水源保护工作,防止污染。3、本标准适用于城乡供生活饮用的集中式给水(包括各单位自备的生活用水)和分散式给水。二、水质标准和卫生要求1、生活饮用水水质,不应超过下表所规定的限量。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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