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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发文单位:国务院文号:国发〔1983)202号效力范围:全文有效发文日期:1983-12-29生效日期:1983-12-29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止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从事石油勘探开发的企业、事业单位、作业者和个人,以及他们所使用的固定式和移动式平台及其他有关设施。第三条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洋局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称“主管部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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