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年修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年修正本)新质力文库-办公文档-行业资料-建筑施工-教育学习-标准规范-工作总结-资料下载新质力文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年修正本)
此内容为付费资源,请付费后查看
1624
立即购买
您当前未登录!建议登陆后购买,可保存购买订单
付费资源

第1页 / 共10页

第2页 / 共10页
试读已结束,还剩8页,您可下载完整版后进行离线阅读
© 版权声明
THE END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年修正本)(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按照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国家有计划地发展计量事业,用现代计量技术装备各级计量检定机构,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工农业生产、国防建设、科学实验、国内外贸易以及人民的健康安全提供计量保证,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第二章计量基准器具和计量标准器具第四条计量基准器具(简称计量基准,下同)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国家鉴定合格:(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三)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符合上述条件的,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批并颁发计量基准证书后,方可使用。第五条非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卸、改装计量基准,或者自行中断其计量检定工作。
喜欢就支持一下吧
点赞14 分享
评论 抢沙发

请登录后发表评论

    暂无评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