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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和使用管理,加强商标权益保护,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特色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有关商品的规定,适用于服务。第三条申请集体商标注册的,应当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集体成员的名称、地址和使用管理规则。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其成员应当来自该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内。第四条申请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使用管理规则和证明其具有的或者其委托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的证明材料,以表明其具有监督该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品质的能力。第五条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的,应当附送管辖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件中说明下列内容:1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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