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页 / 共21页

第2页 / 共21页
试读已结束,还剩19页,您可下载完整版后进行离线阅读
THE END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年)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效力范围:全文有效发文日期:2004-08-28生效日期:2004-08-28(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第三条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四条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1
请登录后查看评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