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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物安全风险防控体制第三章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第四章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安全第五章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第六章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安全第七章防范生物恐怖与生物武器威胁第八章生物安全能力建设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安全,防范和应对生物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保护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生物技术健康发展,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生物安全,是指国家有效防范和应对危险生物因子及相关因素威胁,生物技术能够稳定健康发展,人民生命健康和生态系统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威胁的状态,生物领域具备维护国家安全和持续发展的能力。从事下列活动,适用本法:(一)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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