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新质力文库-办公文档-行业资料-建筑施工-教育学习-标准规范-工作总结-资料下载新质力文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此内容为付费资源,请付费后查看
1624
立即购买
您当前未登录!建议登陆后购买,可保存购买订单
付费资源

第1页 / 共9页

第2页 / 共9页
试读已结束,还剩7页,您可下载完整版后进行离线阅读
THE END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2007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6号发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文管理,规范水文工作,为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灾减灾服务,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水文站网规划与建设,水文监测与预报,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监测资料汇交、保管与使用,水文设施与水文监测环境的保护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文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水文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充分发挥水文工作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关心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艰苦地区水文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水文工作,其直属的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范围内按照法律、本条例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组织实施管理有关水文工作。
喜欢就支持一下吧
评论 抢沙发

请登录后发表评论

    请登录后查看评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