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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复议范围第三章行政复议申请第四章行政复议受理第五章行政复议决定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第三条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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