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办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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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13号第一条为了规范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事中事后监管,促进矿业权人诚信自律,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填报、公示、核查、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应当坚持包容审慎的原侧,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第四条自然资源部负责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工作,组织建设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系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工作。第五条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按照“谁产生,谁填报”的原侧,由矿业权人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系统中负责填报,并依照本办法规定向社会公示。第六条下列信息由探矿权人负责填报:(一)承担勘查工作的单位名称、地址等情况;(二)年度勘查投入资金数额、探矿工程、样品分析等主要实物工作量完成数量,以及是否编制勘查成果报告等情况:(三)勘查矿种、勘查阶段,以及是否对共伴生矿产进行综合勘查评价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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