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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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功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矿安全改造专项管理,提升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4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打捆切块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7〕189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以下简称“本专项”)设立的目的是支持煤矿企业提高防灾治灾抗灾能力,提升煤炭开采本质安全水平,夯实煤矿安全生产基础,促进煤炭安全稳定供应,保障国家能源安全。本专项实施周期为2023一2025年。第三条本专项投资安排方式为投资补助,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资金支持。专项资金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有关中央企业为单位按年度统一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向项目汇总申报单位打捆下达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提出绩效目标、补助标准和工作要求等,项目汇总申报单位按规定时限将打捆投资以投资补助方式分解安排到具体项目,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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