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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全文)为依法稳妥规范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精神,现将《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附件1)和《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县(市、区)名单》(附件2)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附件:1.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2.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县(市、区)名单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财政部农业部2016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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