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24年11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一条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一)元旦,放假1天(1月1日(二)春节,放假4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至初三):(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四)劳动节,放假2天(5月1日、2日方(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至3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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