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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08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1号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但是,城市市区的除外。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第四条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的森林防火工作。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第五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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