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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监督工作管理办法》(2007年9月28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3号)第一条为了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规范森林资源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林业局依照有关规定向各地区、单位派驻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森林资源监督是指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对驻在地区和单位的森林资源保护、利用和管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的行为。森林资源监督是林业行政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森林资源管理的重要措施。第四条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实施森林资源监督,适用本办法。第五条国家林业局设立森林资源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的协调管理和监督业务工作。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归口管理森林资源监督管理办公室和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第六条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应当按照国家林业局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建立和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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