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2022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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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字体:大中小】打印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2015年11月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3号公布根据2022年3月1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6号修订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健全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应当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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