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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1996年12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7月30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等二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0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和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环目录境质量,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第一章总则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章规划与实施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三章管理与维护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城第四章监督与检查市建设和从事城市建设管理活动,必须遵第五章法律责任守本条例。第六章附则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建设管理,是指对城市建设规划和市政工程、公用事第一章总则业、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的建设管理。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管理,增强第四条城市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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