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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1·6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2017年1月18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12月3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执行。目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第一章总则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将动物防疫工第二章动物疫病的预防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第三章动物疫病的报告与处置计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第四章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和信息化建设,强第五章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化动物防疫队伍建设,采取措施稳定基层无害化处理机构队伍,健全动物疫病防控机制和重大第六章监督与保障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体系,保障动物防疫工第七章法律责任作经费。第八章附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第一章总则工作。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净化、消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督促和引导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居)民依法履行动物防疫义务,配合政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府以及有关部门做好动物防疫工作。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动物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防疫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动物防疫主管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依照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有关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法律、行政法规卫生健康、林业、市场监督管理和海关等—1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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