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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字体:大中小】打印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2019年12月2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7号公布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防治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本规定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以压燃式、点燃式发动机和新能源为动力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第三条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应当坚持源头控制、防治结合、公众参与、排污担责的原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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