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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工资管理规定一、总则第一条目的为确定有关技能工资方面的管理方法,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决定技能工资的要素技能工资根据下述要素综合确定:职工所具有的知识、经验、能力、体力、精力及其他在开展工作时所必需的综合技能。第三条技能工资的考察期间技能工资每年进行一次调整。每年×月为考察期,×月决定调整。第四条新参加工作者的技能工资新参加工作者,原则上在一年之内不享受技能工资。但对其中成绩优秀者,经特别审查,可支付给其技能工资。第五条技能工资的评审技能工资的评审,不局限于提薪。对于能力低下者,亦可实行降薪。第六条评审委员的任命任命评审委员,必须严肃、公正,不允许掺杂私心。第七条严守秘密评审委员对已进行的评审结果,必须严守秘密,不向他人泄露。第八条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经公司经理及有关方面负责人审查后予以公布,但任何人不得泄露各评审委员的立场。二、评审标准第九条技能工资的评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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