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2021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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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1·1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2021年1月28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海洋渔业船捞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个人不履行或者舶捕捞活动,维护渔业生产秩序,根据有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本规定。按照省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第三条渔业港口应当建立海洋渔业对海洋渔业船舶捕捞管理工作的领导,建船舶进出港登记制度,核验进港渔业船舶立属地管理和监督体系,健全联合执法机身份,检查出港渔业船舶安全设备以及船制,加大海洋渔业船舶减船转产政策支持,员配备等情况,不得为违法渔业船舶提供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港口服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渔业、公安、工业和信息化、人力从其规定。资源社会保障、外事、市场监督管理等部海洋渔业船舶进出渔业港口应当向门和相关涉海执法机构,应当按照法定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责,加强协调配合,强化联防联控,运用告进出港时间、作业场所、航次计划、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智慧监管,建立健适航状态、船员配备、渔具以及渔获物全信息沟通和重大事件报告、通报制度,等情况,并服从调度和监督管理;渔业实现对海洋渔业船舶捕捞活动的全程有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情况即时通报管理。同级公安机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海洋渔业船舶应当选择经常作业地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做好海洋渔业船的一个渔业港口作为固定停靠港口,接舶捕捞监督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受固定停靠港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做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除紧好海洋渔业船舶捕捞监督管理相关工作。急避险情形外,应当在固定停靠港口停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海洋渔业船舶捕泊、装卸渔获物和补充渔需物资。渔业一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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