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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药品第三方现代物流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重庆市、四川省药品第三方现代物流建设,促进药品流通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药品GSP)等法规要求,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指导意见适用于重庆市、四川省辖区内接受委托储存、运输药品的第三方药品现代物流企业。第三条【企业定义】药品第三方现代物流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接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单位(以下简称委托方)委托储存、运输药品的企业。企业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市场主体,具备药品现代物流条件,建立符合药品GSP要求并与其药品现代物流服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和信息追溯体系,采用信息化手段对药品储存、运输活动进行如实记录,确保全过程药品质量安全及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实时、可追溯。第四条【基本要求】企业坚持需求导向、统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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