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国内航行船舶入级和检验规则》(初稿)简要编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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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航行船舶入级和检验规则》(初稿)简要编写说明根据CCS项目任务书(项目编号:202319)要求,本次新制定了《国内航行船舶入级和检验规则》。该规则综合了《国内航行海船入级规则》(2018)及其2018年第1次变更通告和2023修改通报以及《内河船舶入级规则》(2022)及其2023年第1次变更通告的内容,新增了“远程检验”要求、附加标志的一般标识原则等,并将小型海船、海上高速船、浮船坞、小水线面双体船等其他申请CSAD入级符号和附加标志船舶的技术和/或检验要求指向了CCS相关规范或指南,形成了国内航行船舶专用的入级和检验规则。相较于《国内航行海船入级规则》(2018)及其2018年第1次变更通告和2023修改通报、《内河船舶入级规则》(2022)及其2023年第1次变更通告,本规则的变化主要有:1、海船部分:修订了适用范围,并按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的最新变更进行了协调性的修订,详细如下:(1)新增了“新技术应用认可”条款。(2)修订了“木屑运输船”、“渡船”、“公务船”、“铺排船”、“挖泥作业区域限制”等附加标志并新增了“第二代完整稳性衡准”的附加标志。(3)新增了“油船”定义,并修订了“双壳油船”、“散货船(包括双壳散货船)压载舱”的定义。(4)“螺旋桨轴与尾管轴检验”相关规定直接指向了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5)新增了“测量设备校准”的要求。(6)修订了油船(包括双壳油船)特别检验中“液舱试验范围”的要求。(7)修订了散货船(包括双壳散货船)特别检验中“处所保护”的要求并新增了“对船龄超过20年且船长150m及以上散货船毗邻货舱的双舷侧空舱”的检查要求。(8)“临时检验”要求移至本规则第5章第8节。(9)新增了“对2024年7月1日及以后签订建造合同船舶的所有露天甲板上的货舱钢质风雨密舱口盖”的换新衡准。2、河船部分:主要涉及两方面修订,一是与最新法规要求的协调性修订,二是与海船入级规则综合编制时,对相同的内容做了合理融合,具体如下:(1)增加原则性条款,明确当主管机关要求与本规则不一致时,在特定条件下,CCS可允许特定船舶的检验和试验要求按主管机关相关规定执行,以解决《公务船检验规则》《内河船舶检验规则》等法规中与本规则检验制度不协调问题。(2)《内河船舶入级规则》中有关CSA入级符号、“信息提供与披露”、“状态监测(CM)和视情维护(CBM)”等内容未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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