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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2·2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2011年5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11月29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2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动或者牵引的车辆,铁路机车和拖拉机除目录外。第一章总则第三条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应当坚第二章预防与控制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污染第三章检验与治理物排放总量控制。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第五章法律责任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第六章附则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建立和完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第一章总则制,加大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第一条为了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人,采取提高控制标准和更新淘汰等防治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措施,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第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区域内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条例。监督管理。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排气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污染的防治,适用本条例。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本条例所称机动车,是指由内燃机驱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有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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