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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排污许可管理,加大环境保护力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排污许可的申请、审批、实施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原则】排污许可管理坚持精简高效、公平公正、权责清晰、社会共治的原则。第四条【分类】本省根据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排污登记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实行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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