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药品第三方现代物流指导意见》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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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药品第三方现代物流指导意见》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2005年,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促进药品现代物流发展的意见》(国食药监市[2005]160号)明确:“允许有实力并具有现代物流基础设施及技术的企业为已持有许可证的药品企业开展第三方药品现代物流配送”。2016年初,为落实国家“简政放权及放管服”等政策要求,国务院取消了从事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的审批事项。按照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的相关精神,取消审批,不是禁止,而是要结合各地实际建立起符合现代物流标准的药品第三方配送机制,满足市场需要,促进药品物流规模化、产业化发展。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要求推动药品流通企业转型升级,培育大型现代药品流通骨干企业,整合药品仓储和运输资源,鼓励多仓协同、跨区配送,发挥“互联网+药品流通”在减少交易成本、提高流通效率上的作用。近年来,国务院以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商务部等部门均出台多个鼓励发展文件,支持药品现代物流产业发展,但一直没有出台全国性的药品第三方现代物流标准,同时全国已经有不少省份制定出台省级推动药品现代物流发展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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