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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订说明为进一步提升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效能,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根据省人大2024年立法计划,我厅在前期调研和征求意见基础上,组织对《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下称《条例》)进行修订,形成《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修订的必要性2020年3月1日实施的《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是全国排污许可改革以来首个发布实施的排污许可地方性法规,对管理我省固定污染源的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及监测、执法等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2020年以来,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陆续修订出台,对排污许可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另一方面我省实施“一枚印章管审批”“一支队伍管执法”改革后,审批、监管、执法工作权责发生变化,需对相关部门权责予以明确;同时我省在推进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工作中也总结形成新的经验做法,需对《条例》予以修订以适应新时代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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