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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4·1施,是指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各类人工建筑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物和人工植被。第一次修正,2010年9月29日山东省第第五十八条本条例自2014年10月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1日起施行。1992年11月21日山东省第会议第二次修正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同时废会议通过,1999年6月18日山东省第九止。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2017年9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4年1月2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建设目录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第一章总则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第二章抗震设防要求制定本条例第三章抗震规划与选址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第四章抗震设计与施工抗震设防及其监督管理和服务,适用本条第五章既有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例。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抗震设防,是指第七章附则根据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进行抗震设计、施工等提高建第一章总则设工程抗震性能的活动。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本条例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管理,提高建设工程抗震性能,减轻地震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动-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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