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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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21]200号)】和国家档案局、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的《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006]2号),为进一步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规范档案验收工作行为,统一档案验收标准,确保档案验收质量,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档案验收是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第三条档案验收依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评分标准》(见附件,以下简称《评分标准》)对项目档案管理及档案质量进行量化赋分,满分为100分。验收结果分为3个等级:总分达到或超过90分的,为优良;达到70-89.9分的,为合格;达不到70分或“应归档文件材料质量与移交归档项达不到60分的,均为不合格。第四条大中型以上和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按本办法要求进行档案验收。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项目竣工验收。第五条水利重大信息化建设项目及其他水利工程(含改建、扩建、除险加固等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进行档案验收。第二章验收申请第六条申请档案验收应具备的条件:(一)项目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和公用设施,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建成,各项指标已达到设计能力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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