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23年度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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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23年度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的通知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和《四川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将我省2023年度应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名单(附件1)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及时安排布置,明确工作要求各地要将本通知及有关要求传达至辖区内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发展改革部门和相关企业,督促企业在本名单公布后1个月内,按《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十一条要求,在当地主要媒体、企业官方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企业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排放以及能源消耗等其他相关信息。在名单公布后2个月内启动清洁生产审核,在1年内完成审核并提交评估申请。已经通过评估的,应在评估结果公布后2年内实施完成清洁生产方案,并提交验收申请。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双超”或“双有”类、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高耗能”"类企业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对于既是“双超”“双有”又是“高耗能”企业,生态环境、发展改革部门可联合组织评估验收。二、加强工作调度,及时组织评估和验收各地要根据本年度评估和验收工作任务,加强工作调度,及时掌握企业清洁生产工作进度,督促企业按时提交评估和验收申请并及时组织评估和验收。对部分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完成清洁生产审核或方案实施的,企业应如实说明情况并提出申请,各地生态环境或发展改革部门进行核实,并将有关情况报告至生态环境厅或省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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