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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资阳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资阳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大气污染防治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防治结合原则,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建立政府监管、企业尽责、公众参与、区域协同、共同治理的联防联控防治机制。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的大气环境保护工作,加强隐患排查。发现存在大气污染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负有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第五条生态环境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管行政执法、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大气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社会团体、学校、新闻媒体等,应当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的大气环境保护意识和素质,营造保护大气环境的良好氛围。第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第八条实行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督管理制度、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责任制度、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考核评价及约谈问责和激励表彰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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