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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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23年9月6日宿迁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23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污染防治第三章保障与监管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本条例所称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其中工业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工业固体废物。放射性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对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利用、全程监管、污染担责的原则,促进工业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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