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气象灾害评估管理办法【2014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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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4W20山东省气象灾害评估管理助法山东省_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www.gov.cn山东省人民政府规章米源: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山东省气象灾害评估管理办法(2014年2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5号公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规范气象灾害评估行为,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评估活动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评估,包括灾前风险评估、灾中跟踪评估和灾后分析评估。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大雾、霾、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等灾害性天气气候事件造成的灾害。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和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民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海洋与渔业、卫生、环保、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气象灾害评估相关工作。https:/www.gov.cn/zhengce/2014-04/02/content_5714879.htm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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