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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发改委关于开展2022年度产业园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服务工作的通知(附园区名单及情况表)各区发展改革委,有关单位:为引导产业园区发展壮大绿色低碳产业、提升资源产出率、降低能耗强度和碳排放强度,培育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新动能,按照《关于开展产业园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综合服务行动的通知》(津发改环资(2021)377号,以下简称《通知》)安排,开展2022年度产业园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服务工作。一、工作安排接受全市第一批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综合服务的产业园区,经自愿申报、各区推荐、专家评审确定(详见附件1),服务时间截至2022年12月31日。各区、产业园区自主开展相关工作的,服务时间由各相关方面自行确定。二、工作要求(一)强化目标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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