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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为持续推进移动源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界定本通告所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依据本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以及本市非道路移动机械保有量、平均额定净功率、年均使用时间等因素确定的,在一定区域内禁止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二、禁用区范围本市禁用区分为一类禁用区和二类禁用区。(一)一类禁用区1.中心城区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外环线(不含)以内区域、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苑科技园外环线(不含)以内区域全部为一类禁用区。2.环城四区(外环线以外部分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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