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实施细则天津市环境保护局(2001年7月16日)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天津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本市辖区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将危险废物移入或移出本市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对本市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实施监督管理。天津市工业废物交换中心具体负责联单实施过程中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第四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在每年11月15日之前向所在地区、县环境保护局提交下一年度危险废物转移申请书(一式三份),区、县环境保护局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对其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在每年年度前作出审批决定。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的审批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并抄送申请单位所在地区、县环境保护局。危险废物转移申请书由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统一制订。第五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不得擅自转移未经天津市环境保护局批准转移的危险废物。第六条联单的运作程序:(一)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持批准的危险废物转移申请书到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办理领取联单手续。(二)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每次转移危险废物时,应如实填写联单一式五份,逐联加盖企业公章,其中第5联自留,其余四联交给危险废物运输单位(以下简称“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三)运输单位在运输危险废物时,应按照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所填联单内容逐项核实所运输的危险废物,核实后按照要求如实填写联单一式四份,并负责将联单随同危险废物交付接受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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