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2022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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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1989年6月19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0年5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22年6月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目录等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章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对权限范围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员会有关人员的任免事项,适用本办法。第三章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第三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章省监察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坚持中国共产任免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第五章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任免有机统一。第六章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的任免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第七章任免程序的人员,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任职资格和第八章附则条件。第四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章总则人事任免工作机构负责有关人事任免事项第一条为了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的具体工作。务委员会依法行使任免权,根据《中华人第二章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委员会有关人员的任免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五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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