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令第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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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己经2012年10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2012年11月16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除外,以下简称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为燃料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使用许可证)。第四条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市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管理,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实施。第二章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条件第六条企业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和总体布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并确保安全:(一)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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