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5号——其他鉴证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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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5号其他鉴证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职业行为,指导注册会计师运用独立性概念框架,解决执行其他鉴证业务(以下简称鉴证业务)时遇到的独立性问题,制定本守则。第二条客观和公正原则要求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会计师事务所与鉴证客户保持独立。在执行鉴证业务时,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维护公众利益,独立于鉴证客户。如果认为网络事务所的利益和关系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会计师事务所和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应当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如果鉴证业务项目组知悉或有理由相信,涉及客户某一关联实体的情形与评价会计师事务所与客户的独立性有关,则在识别和评价独立性以及采取适当防范措施时,应当将该关联实体包括在内。第三条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向鉴证客户提供鉴证服务的同时,也向其提供审计或审阅服务,则在执行审计或审阅业务时,应当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一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第四条在执行鉴证业务的过程中,可能存在多种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此保持警觉,并按照本守则的规定办理。当遇到本守则未列举的情形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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