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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2015年12月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3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根据2022年6月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第三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省长、副省长,市长、副市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以及通过的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根据情况,大会主席团可以委托本级人民代表大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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