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雏菊机构文件菊办发〔2016〕第02号签发:赵洗尘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依法合规、有序发展,严格控制风险,加强管理,提高运行效率和效益,根据相关政策和法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管理和运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管理业务(以下简称“资管业务”)是指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或基金管理人,通过设立有限合伙制或契约制基金等封闭型集合投资工具,以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保险等)募集资金,通过向目标企业进行债权或股权投资,并以企业还款、企业上市、股权回购、股权转让或股权变现等方式退出的业务模式。第四条公司资管业务实行审批制度。资管项目经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后,按照公司权限有关规定,报请公司首席运营官批准后实施。第五条公司建立资管项目信息披露制度。严格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和相关合同的约定,真实、准确地披露信息。第六条公司员工不得泄露公司资管产品、交易安排、融资方或回购方等相关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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