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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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污染源监督管理,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行为,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污染源定义】本条例所称污染源,是指在生产、经营和建设等过程中产生并向环境排放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能够实施自动监控的污染物发生源。第四条【自动监控系统定义】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由污染源自动监测、自动监控设施和监控平合组成。自动监测设施是指安装在污染源现场,用于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生产或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数据采集传输仪、传感器及配套辅助设施;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安装在污染源现场,用于视频采集识别、数据存储、数据传输的设备及配套辅助设施;监控平台是指建立在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通讯传输线路与现场端自动监测、监控设备连接,用于对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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