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档案局丨部门规章】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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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那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10号《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已经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局长杨冬权2012年12月17日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那限规定第一条为便于企业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促进企业依法经营和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企业文件材料是指企业在研发、生产、服务、经营和管理等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记录。第三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资产关系分别负责对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编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第四条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一)反映本企业在研发、生产、服务、经营、管理等各项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企业各项活动、国家建设、社会发展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本企业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对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权益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企业需要贯彻执行的有关机关和上级单位的文件材料,非隶属关系单位发来的需要执行或查考的文件材料:社会中介机构出料怡档案政策法规取自国家档案局相关文件。档案业务请联系:010-65675232、18511565126KEYI ARCHIVES24小时服务热线:400-9988-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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