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档案局丨部门规章】审计机关审计档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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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审计档案管理规定(2012年11月28日审计署、国家档案局令第10号发布)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档案管理,维护审计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保证审计档案的质量,发挥审计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审计档案,是指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含专项审计调查)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审计档案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第三条审计机关的审计档案管理工作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审计机关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审计档案工作。第四条审计机关审计档案应当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第五条审计机关应当设立档案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档案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审计档案工作。第六条审计档案案卷质量的基本要求是:审计项目文件材料应当真实、完整、有效、规范,并做到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第七条审计文件材料应当按照结论类、证明类、立项类、备查类4个单元进行排列。第八条审计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一)结论类文件材料上级机关(领导)对该审计项目形成的《审计要情》《重要信息要目》等审计信息批示的情况说明、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结论类报告,及相关的审理意见书、审计业务会议记录、纪要、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审计组的书面说明等。(二)证明类文件材料被审计单位承诺书、审计工作底稿汇总表、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应的审计取证单、审计证据等。(三)立项类文件材料上级审计机关或者本级政府的指令性文件、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举报材料及领导批示、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实施方案及相关材料、审计通知书和授权审计通知书等。(四)备查类文件材料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该审计项目审计过程中产生的信息等不属于前三类的其他文件材料。第九条审计文件材料按审计项目立卷,不同审计项目不得合并立卷。第十条审计文件材料归档工作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审计组组长确定的立卷人应当及时收集审计项目的文件材料,在审计项目终结后按立卷方法和规则进行归类整理,经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档案人员检查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编目和装订,由审计业务部门向本机关档案机构或者专职兼职)档案人员办理移交手续。第十一条审计机关统一组织多个下级审计机关的审计组珙同实施©个审计项目,由审计机关负责组织的业务部门确定文件材料归档作?第十二条审计复议案件的文件材料由复议机构逐案单独立卷归档。为了便于查找和利用,档案机构(人员)应当将演计复议案件归档情况在被复议的审计项目案卷备考表中加以说明。第十三条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应当根据审计项目涉及的金额、性质、社会N科怡档案改策法规取自国家档案局相关文件。档案业务请联系:010-65675232、18511565126KEYI ARCHMES24小时服务热线:400-9988-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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