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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国家档案局关于严格执行历史档案归属管理问题的通知国档发〔1984)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档案馆,中央档案馆,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国人民解放军档案馆,中央国家机关档案部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巢中统管理档案的原则和对革命历史档案、旧政权档案实行分级管理的决定,各级档案馆在收集、移交以及改变历史档案分散管理方面都作了很多工作,使这些历史档案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历史科学研究中,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但是,在执行历史档案集中统一管理的过程中,也出现了山于对分管界限划分不清,或者明知不属于自己保管的范围也不愿移交等现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我国历史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以便更有效地提供服务,现就历史档案的归属管理原问题,重申与补充如下:(一)凡属明清(包括明清以前)中央机关的档案,由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集中保管。(二)凡属北洋、国民党、汪伪时期中央机关(包括外交、,公安、军事、铁路)的档案,由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集中保管。各地方旧海关、邮电、银行、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在华其他机构的档案,由所在地方档案馆集中保管。(三).旧政权各级地方机关的档案,由有关地方档案馆集中保管。(四)大型厂矿和大专院校等企业事业单位解放前自身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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