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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章城市公园管理办法(2024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9号公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公园事业高质量发展,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园,是指城市内具备园林景观和服务设施,具有改善生态、美化环境、休闲游憩、健身娱乐、传承文化、保护资源、科普教育和应急避难等功能,向公众开放的场所,包括利用公园绿地建设的公园和其他纳入城市公园名录的公园。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城市公园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公园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直辖市、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城市公园是公益性城市基础设施。城市公园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向财政申请予以保障。第六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公园名录,并逐级报上一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城市公园名录应当包括公园名称、类别、位置、面积、管-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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