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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雏菊机构D A I S Y F I N A N C I A雏菊机构基金托管与外包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雏菊机构下属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私募股权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以下简称“公司”)基金托管与运营外包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相关监管要求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法律合规部和基金管理部协助公司董事会负责基金托管机构的选择、评定、确认与监督管理。第三条公司法律合规部和基金管理部协助公司董事会负责运营外包机构的选择、评定、确认与监督管理。第四条基金托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具备托管资格的金融机构。第五条外包服务机构是指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募集服务的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简称基金销售机构),为私募基金募集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监督、份额登记等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服务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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