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国际散货船和油船检验期间加强检验程序规则》(2011年ESP规则)修正案-4c25d5a7db-pdf-1.web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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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会MSC.483(103)决议(2021年5月13日通过)《2011年国际散货船和油船检验期间加强检验程序规则》(2011年ESP规则)修正案海上安全委员会,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28(b)条关于本委员会的职能,还忆及大会A.1049(27)决议通过的《2011年国际散货船和油船检验期间加强检验程序规则》(“2011年ESP规则”),根据《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本公约”)第X-1章己成为强制性文件,进一步忆及本公约第VIⅢ(b)条和第XI-12条关于对2011年ESP规则的修正程序,在其第103届会议上审议了按本公约第VIb))条提出和分发的2011年ESP规则修正案,1.按本公约第VIb)(v)条规定,通过2011年ESP规则修正案,其文本载于本决议附件:2.按本公约第VIb)(v)(2)bb)条规定,决定该修正案于2022年7月1日应视为己被接受,除非在此日期之前,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本公约缔约国政府或拥有商船合计吨位数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数50%的缔约国政府向秘书长通报其反对该修正案:3.提请本公约各缔约国政府注意,按本公约第VⅢ(b))2)条规定,该修正案在按上述2被接受后,应于2023年1月1日生效:4.要求秘书长按本公约第VIⅢb)(V)条规定,将核准无误的本决议及其附件中的修正案文本的副本分发给本公约所有缔约国政府:5.还要求秘书长将本决议及其附件的副本分发给非本公约缔约国的本组织成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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