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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4年3月27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以美丽江苏建设全面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遵循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节约集约、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第四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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